【回应关切】【互动回应】《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2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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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背景

    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相关涉林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调整,为规范我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全省政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动方案》等要求,对我省现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调整。

    二、调整过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局政策法规处对2021年公布的裁量基准(林法〔2021〕151号)作了相应调整,形成了《安徽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社会公众、各市林业局、局有关处室和单位意见,会同法律顾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三、调整内容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入罪标准进行了修改,相应地,本次修改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两个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基准表中的第4、5项。二是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相关裁量权基准,即基准表中第15-18项。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法律责任修改情况作相应调整,即基准表中第23-43项以及第56-74项。四是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删除了植物检疫方面的经营和非经营适用情形的表述。五是新修订的《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法律责任作了指引性规定,本次删除了法定依据中涉及《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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